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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物权利论争综述
2007-7-18 15:05:57 来源:中国环境法网 作者:转载 点击: 【字体:
    摘要:自然物权利问题近年来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学者们对该问题展开了较为激烈的论争。论争双方都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并对对方的主张进行了驳斥。这场论争不管结果如何,其对于传统法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对人与自然和谐状态的达成是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自然物 权利 论争

    近年来,随着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向法学领域的渗透,有关动植物、大自然等自然物的权利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法理学者、民法学者尤其是环境法学者对这一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相当激烈。2005年底,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知名学者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试图以此将自然物权利问题推向公众视野,更是在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 我认为,在人们对极端人类中心主义进行深刻反思的今天,无论自然物权利理论能否最终成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讨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自然物拥有权利”的观点是对传统法学的一个颠覆,这既是传统法学面临的一大挑战,也可能会成为法学理论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契机。我在这里对有关此次论争的情况进行一下简要的概括和总结,以期对人们以后的进一步研究有所裨益。
    一、自然物权利论争的源起 
    尽管不少伦理学者和法学家从中国古代宗教理论和某些思想家的观点中寻找到了自然物权利理论的些许精神,但严格来讲,我们今天所谈的自然物权利理论并不是中国的,而是纯西方的,确切的说,它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才在西方文明社会中发展起来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谈我国法学界正进行的自然物权利论争,就不得不提及半个世纪前的那场著名的争论。时间回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的西方经济高速发展,科技日新月益,但同时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物多样性饱受威胁。这种状况必然引发人们在思想上的矛盾:一方面享受着经济发展带来的福利,一方面又不得不为环境的恶化和生物的灭绝而焦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先进的思想家们在前人提出的“尊重自然、善待自然,敬畏自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创立了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等环境伦理思想,而自然物权利理论正是这些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当时,谈论自然物的权利也曾经在美国理论界风靡一时,很多哲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以及宗教界人士都参与其中,为“自然物究竟是否拥有权利”的问题争论不休。这一时期的西方社会产生了不少主张自然物权利的环境伦理学者和法学家,如斯通、辛格、雷根、泰勒等,也有一些与之针锋相对的著名学者,如一直与汤姆·雷根进行激烈论争的卡尔·科亨教授。不得不承认,经过这场长期的争论,自然物权利理论的影响的确扩大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哲学、伦理学、法学、宗教等很多领域都出现了“绿色化”倾向。而且,随着自然物权利理论的发展,不少普通民众也逐渐接受了这种思想,环境主义运动从此兴起。到上世纪七十年代,许多美国公民以受到污染的河流、沼泽、小溪、海滨、物种、树木的名义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1978年1月27日,美国更是发生了法律史上第一起以非人类存在物为法庭原告并进入司法程序的诉讼案件,即环境行动主义者们津津乐道的“帕里拉属鸟诉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案,该案引发了民众对自然物权利问题的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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