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978年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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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6 4:15:21 来源:网络 作者:转载 点击:次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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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2月2日制定 1972年11月10日 1978年10月23日在日内瓦修订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办公室)
目 录 序言 第一条 公约的宗旨;联盟的组成;联盟所在地 第二条 保护方式 第三条 国民待遇;互惠 第四条 必须或可以保护的植物属和种 第五条 受保护的权利;保护的范围 第六条 享受保护的条件 第七条 品种的正式检查;临时性保护 第八条 保护的期限 第九条 行使保护权的限制 第十条 保护权无效和剥夺 第十一条 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成员国的自由选择;其他成员国的申请;在不同成员国中保护权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优先权 第十三条 品种命名 第十四条 品种保护独立于管制种子的生产、鉴定和销售措施 第十五条 联盟的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组成;投票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的观察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程序规则;联盟的行政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通过理事会决议所要求的多数 第二十三条 联盟办公室的任务;秘书长的职责;职员的任命 第二十四条 法律地位 第二十五条 帐目审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 第二十七条 公约的修订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和理事会会议使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特别协定 第三十条 公约在本国范围内的实施;联合利用监督机构的合同 第三十一条 签署 第三十二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加入 第三十三条 生效;早期文本终止 第三十四条 受不同文本约束的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有关受保护的植物属和种的信息发表 第三十六条 领土 第三十七条 两种保护形式的例外规则 第三十八条 新颖性要求的临时限制 第三十九条 现有权利的保持 第四十条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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