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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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6 3:50:01 来源:网络 作者:转载 点击:次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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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8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业法。国家主席*签署第81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修订后的农业法全文约1.3万字,共13章99条,分为总则、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传统的农业管理模式和支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部分农产品出现阶段性、结构性供过于求的情况,农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既制约了农村消费增长,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入世贸组织后,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来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原农业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新修订的农业法对此作出了修改、补充和完善,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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