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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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7-9 15:03:47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作者:转载 点击:次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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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移植。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二)移植方案可行,移植技术成熟;
(三)移植及后期养护费用已经落实。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移植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一年的成活期,但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死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移植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树木移植审批表(附图片);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四)移植方案,包括移植技术、移植养护单位和移植、养护产生的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复壮、抢救。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死亡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普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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