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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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7-9 15:03:47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作者:转载 点击:次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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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科研、宣传和奖励等。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捐资、认养款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每年捐资、认养款总额以及使用情况由接受捐赠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
(二)在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
(三)擅自修剪、嫁接、采集标本;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禁止擅自移动和破坏古树名木的支撑、围栏、避雷针、保护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附属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一)倾倒垃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铲草、葬坟、生火、排放废气、放养宠物、堆放物料、封砌地面;
(二)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埋设管线;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周边从事施工建设,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避让和其他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向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组织专家论证、听证,并向社会公示后的10个工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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