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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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6 3:47:09 来源:网络 作者:转载 点击:次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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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03]1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狂犬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人类通过与感染的动物接触而被传染的急性传染病。据国家卫生部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狂犬病发病呈上升势头,死亡数和病死率均高居各类传染病首位。我市1956年至1992年共发生狂犬病126例,病人全部死亡。1993年至今虽无狂犬病例发生,但因被犬等动物咬伤接种疫苗人数却逐年增加。为加强养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疫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市民个人养犬审批,加大对违法养犬的处理力度,及时捕杀狂犬、野犬。允许犬出户时间仍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对违反规定养犬、携犬出户及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农业畜牧部门要严格执行《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类的狂犬疫苗注射、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及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要加强检疫和监督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染疫、疑似染疫犬类进入我市;对未按规定免疫程序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犬要紧急实施强制免疫;对捕杀的狂犬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卫生部门要做好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努力提高犬伤者的伤口处理率、全程接种率,以预防狂犬病的发生和蔓延。药监部门要做好人用狂犬疫苗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宠物交易市场的管理,严禁市场外非法交易。防控非典期间关闭的宠物交易市场可以恢复。对场外交易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交易的犬并处以罚款。 五、城建部门负责对人携犬在户外活动时的卫生管理,对不按规定处理犬排泄物的,由城建部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委会,要在干部、职工、居(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养犬管理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卫生、农业畜牧部门要在市民中普及狂犬病危害及预防、犬只管理与免疫、被犬咬伤后处理等防治知识,提高市民的自我防范意识。 七、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的犬、猫等动物时要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处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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