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限制养犬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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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6 3:43:26 来源:网络 作者:转载 点击:次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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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犬只饲养,是指非赢利性养犬的行为。 (二)犬只养殖,是指以赢利为目的养殖肉用犬或销售用犬的行为。 (三)犬只销售,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买卖犬只的行为(不含出售自用犬)。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生效。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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