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限制养犬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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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6 3:43:26 来源:网络 作者:转载 点击:次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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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 第二十九条 重点咸阳区内居民携犬只出户(免疫、治疗除外)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第三十条 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居民正常工作和休息。 第三十一条 犬只攻击他人、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饲养户主或看护人有义务立即送受害者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赔偿损失、承担有关医疗、交通费用。同时,应将伤人犬只及时送兽医卫生防疫机构留验观察。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擅自养犬或饲养不符合规定的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准予养犬证件、处理不符合规定的犬只;逾期未予办理的,捕杀违法饲养的犬只,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的,由公安或工商部门责令限其办理准予养殖、销售证件;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养殖与销售活动,捕杀违法养殖销售的犬只,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饲养、养殖、销售的犬只核准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每逾期1日处以20元罚款。逾期超过30日的,捕杀犬只并注销饲养、养殖、销售证件。 第三十六条 取得准予饲养、养殖、销售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在犬只死亡或失踪后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申报,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饲养、出售无免疫证明犬只的,公安、工商或畜牧部门暂扣犬只并交兽医卫生防设机构予以免疫;免疫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擅自遗弃犬或犬只尸体的,由公安机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规定圈养犬只或监养不善致使圈养的犬跑圈或失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追回,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重点限养区的饲养人违反本规定携犬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饲养的犬只咆吠影响居民正常工作和休息时,公安部门应责令饲养单位或个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准予养犬证件。 第四十二条 伪造、涂改犬只准予饲养、养殖、销售证件或犬只免疫证的,由公安机关或兽医卫生防疫主管部门吊销证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兽医卫生防疫主管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章行为时,对当事人的同一违章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兽医卫生防疫主管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章行为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妨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其上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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