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济宁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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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6 3:31:53 来源:网络 作者:转载 点击:次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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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扎扎实实开展集中治理活动。从现在起到2002年8月20日,利用2个多月的时间,在城区开展一次贯彻《规定》集中治理活动,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20日前)。市公安局、市中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市中区、高新区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和各街道办事处、村(居)联合对限养区内的各类犬只进行详细调查,登记造册,掌握底数。 (二)宣传教育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市中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宣传发动。 (三)登记发证阶段(7月1日至31日)。养犬个人和单位,到户口所在地(或常驻地)派出所登记。公安、畜牧、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对限养区内的准养犬只逐一进行免疫、登记、发证、挂牌。 (四)处理违章养犬阶段(自8月1日起)。由市中区、高新区公安分局分别牵头,市及市中区城管部门配合,组织处理违章养犬专门队伍,对未办证的犬只依照规定进行查处。 (五)检查验收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8月10日至15日市中区、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自查,8月16日至20日市公安局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对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健全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养犬管理工作即转入正常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养犬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治安管理任务来抓,加大管理措施,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管理。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抓紧抓好,一刻也不要放松。工作中要把突击清理与正常管理结合起来,不间断地开展违章养犬的查处工作,严防违章养犬回潮,促进养犬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轨道。市公安局和市中区、高新区公安分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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