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济宁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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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6 3:31:53 来源:网络 作者:转载 点击:次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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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济宁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2〕55号 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济宁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定》是我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贯彻落实好《规定》,是得民心、顺民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济宁城区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此,限养区域内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立即行动起来,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二、广泛宣传发动,迅速形成贯彻实施《规定》的社会氛围。 各限养区域内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群众,切实做好《规定》的宣传发动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动员大会、举办宣传一条街、开辟宣传栏、书写黑板报、张贴宣传标语、制作过街横幅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限制养犬的重要意义,多渠道宣传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使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规定》的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市公安局负责整个限养区域内的养犬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市中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养犬管理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养犬的审核、登记、注册、批准、核发《准养证》、犬牌和对违章养犬者的处理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卫生防疫部门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和狂犬病人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市畜牧局负责协调市中区畜牧部门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狂犬病诊治和疫情的监测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限养区内的宠物市场的清理取缔工作,市及市中区城管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违章犬的没收和野犬、狂犬的捕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养犬管理包保责任制,逐级签定限养责任书,把任务分解到单位、个人。公安部门实行市公安局领导包分局,分局领导包派出所,派出所包户籍段,户籍段民警包治保会,治保人员包楼院住户制度。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城区养犬管理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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