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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2007-6-6 3:26:21 来源:网络 作者:转载 点击: 【字体: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彭益民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 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 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公安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 
  (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 
  (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 
  (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 
  (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七条 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 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注册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注册一次。 
  第九条 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畜牧部门,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 
  (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注册; 
  (三)按规定时间遛犬,遛犬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四)犬在排泄粪便后,立即予以清除; 
  (五)变更住址的,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六)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检查; 
  (七)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必须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 5日内,办理临时准 
养证。犬主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应在30日内处理。 
  第十条 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商贸市场、饭店、学校、车站、公园、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二)转借、涂改和倒卖《养犬许可证》及犬牌; 
  (三)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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