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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烈性犬上街最高可罚二千
2006-10-12 12:38:29 来源:网络 作者:转载 点击: 【字体: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日前报请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成为江苏出台的首个对养犬行为进行管理的规定。

  《条例》规定,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市民携犬外出必须给犬挂牌,发生犬类宠物伤人事件,养犬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园林、公共绿地、学校等公共场所,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牌、束铁链、携带养犬登记证。

  对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圈养,不得外出遛犬,否则,对单位将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对个人将处以50元-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3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还规定,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其中,城镇是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域,农村为一般管理区域,而在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规定在禁养区内养犬或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大型犬只的,单位、个人分别面临2000元-20000元和500元-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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