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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6-9-1 15:56:28 来源:网络 作者:转载 点击: 【字体: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5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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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若水    责任编辑: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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