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七旬老汉被狗惊吓摔伤 法院判狗主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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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18 0:47:24 来源:烟台日报 作者:转载 点击:次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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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蓬莱市法院对一起特殊的“狗伤人”案件进行了判决,由狗的主人赔偿受害人伤残费、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739.10元。
去年10月份,蓬莱市民迟女士带着一只宠物狗外出散步,并于途中拿掉了狗的锁链。没有束缚的宠 物狗于是到处撒欢,途经海滨公园时,宠物狗盯上了年过七旬、坐在附近一块石头上休息的陈老汉。看到宠物狗边叫边直奔他扑来,陈老汉吓得急忙四处躲闪,结果重重地摔倒在石板地上。后经医院诊断,陈老汉的腰椎出现压缩性骨折,伤残程度达9级以上,迟女士主动承担了老人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
出院后,陈老汉一直无法独立行走,其家人便以伤残程度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为由提出经济赔偿,但被已经支付了数千元治疗费用的迟女士拒绝。双方多次协调未果后,陈老汉委托家人将迟女士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迟女士作为狗的主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宠物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依照《民法通则》,应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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