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郑州市的一起“车撞狗”事件,引发了一场旷日的观点碰撞和争执,当事双方先是报警,在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后,双方又走上法庭。如今,虽然法庭已作出“车主赔偿狗主人4000元钱”的一审判决,但因此而引发的关于“车撞狗到底属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争执却仍在进行中。
事件回放
车撞狗惹官司
2006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出租车司机夏某开车经过郑州市沙口路与北三街交叉口附近时,与一只横穿斑马线的德国黑贝牧羊母犬相撞,结果将狗撞死。随后,夏某欲开车离去,但被当时正在遛狗的牧羊犬主人张某拦住。夏某认为自己压根儿没看见狗过马路,张某则认为出租车司机轧死了自己的狗,必须赔偿。
交警在勘验现场后,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负事故全责。在这份事故认定书上,“当事人姓名”一栏中,一边是司机的名字,一边却赫然写着“狗”,“狗”后的当事人联系电话为主人的手机号码。两个月后,狗主人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出租车司机和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5万元。
法院判决
司机酌赔四千元
2006年12月12日,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撞狗案,狗的主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司机赔偿财产损失2.5万元。而出租车司机认为,被撞的狗属于禁止市民饲养的大型犬,应当给予没收。“这只狗没有狗牌,属于不合法财产,我不能赔偿。另外,事故认定书上也没有你的名字,当事人是只狗,上面也没有写价值多少,怎么能让赔偿2.5万元呢?”由于当事双方争论激烈,法院宣布休庭。
今年3月16日,金水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围绕“张先生没有养犬证,谁是狗的主人”、“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该怎么赔偿”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否应当补办养犬证是行政部门处理的问题,张先生未办理养犬证并不能改变张先生对该犬的财产所有权性质,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所撞犬只属他人所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狗列为一方当事人虽有不妥,但此瑕疵并不影响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客观事实的证明力,故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予以采纳。
法院最后裁定,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了张先生财产损失,张先生要求被告赔偿,其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因张先生不能证明该犬只价值1.5万元,也不能证明所养犬只确为
德国黑贝纯种犬,但鉴于张先生买犬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告对张先生的损失赔偿酌定4000元,同时,该出租车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出租车司机夏某提起了上诉,狗的主人张先生也表示要“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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