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报讯(记者 孟鹏 通讯员 王海亮)曾有人经过统计后说,养一只宠物的费用相当于养辆车。对乐清人万某来说,养宠物的“费用”更大———他的狼狗一张口,要他赔人家17669.87元。
乐清小女孩小芬今年6周岁,她的舅公和万某是邻居。2005年5月30日中午,小芬跟爷爷到舅公家吃酒。当时酒席摆在围墙内的道坦上,席间,小芬站在酒桌边喝饮料。不料,万某饲养的狼狗突然扑来,咬伤了小芬的右耳廓和右侧面部。后经医院诊断,小芬的伤情为“右耳廓、面部撕裂伤”,花去医疗费1669 .87元。治疗期间,万某向小芬的家人支付了1500元赔偿金。
此后,对于赔偿金的问题,当地村、乡曾组织小芬家属与万某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5月,小芬家属向乐清法院起诉,要求万某赔偿相关费用。乐清市法院委托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小芬的伤势进行鉴定,认定未构成伤残,所需后续治疗费用约为1.3万元。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芬在亲戚家道坦内被万某所饲养的狼狗咬伤,应由作为动物饲养人的万某承担赔偿义务。
前天,法院判决万某应赔偿小芬受到人身损害而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用、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7669.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