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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狗年实行新“犬法” 督促养犬人自律
2006-8-21 来源:网络 作者:转载 点击: 【字体:

图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深入社区为居民发放《文明养犬须知》。 (万云摄)

 

管好狗先得管好人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处副处长王升才介绍,武汉市目前已有约16万只狗,但正式注册的狗仅有2万只,“犬患”问题不容小视。仅从110报警统计情况看,武汉市每年都会发生上千起狗咬伤人事件。从2003年至今,已有近20人死于狂犬病。狗吠扰民事件更是不计其数。武汉市区也常见小狗粪便影响市容市貌。王升才说:“管好狗先得管好人。”

 

本着人性化原则,新“犬法”放开了养犬人的户口限制,只要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在武汉市固定住所,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动人口也能合法养狗了。但养狗不能随心所欲,除了必须给狗打狂犬疫苗,在公安机关注册外,在养狗区域上,该市新增了两个限制养犬区(简称“限养区”),新设了“禁养区”,即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在限养区内,个人只能在住所内饲养狗,不能在室外放养,遛狗则需避开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的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遛狗时要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不能带狗进入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一位市民询问:“我的小狗狗很乖,可不可以抱着它坐公汽?”答案也是否定的。养狗人只能携犬乘坐私车或小型出租汽车,还得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狗戴上嘴套或把它装入犬袋或犬笼。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时也得如此。违反这些规定,轻则罚款,重则没收其犬。如果自家狗咬伤了人,狗主人还要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医疗费由养犬人先予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要依法承担责任。

 

发动群众督促养狗人自律

 

这么多规定能否得到执行?据悉,“五一”前,武汉市将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新“犬法”;“五一”后,武汉市公安系统将在每个区设立一个专门的执法队,负责普法宣传、处罚违法者、收留流浪犬、病犬等工作。不过,王升才说:“仅靠公安机关管好16万只狗显然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提高养狗人的社会公德意识、法律意识,形成文明养犬的习惯。”

 

新“犬法”首次提出“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等。王升才说:“武汉的全国模范社区‘百步亭’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市的前面。”

 

百步亭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郑文发说:“2004年,小区里就养了400多只狗,因为狗吠影响他人休息,小孩因接触狗而生病,非养狗人强烈要求‘禁狗’。”为协调这一矛盾,该社区起草了《小区宠物管理规定》,公布在各小区门口。正方、反方就此开展了历时两个多月的激烈辩论,最终98%的业主投赞成票通过了这个“养狗公约”。“公约”要求小区内所有狗必须办犬证,遛狗时间必须按旧“犬法”控制在早7点前,晚7点后,遛狗时必须有成人牵狗,狗主人要随时清理其粪便,三次违反“公约”将处以一定罚款等。同时该社区成立了宠物协会,陆续举办了3次宠物狗表演、竞技活动,以促使非养狗户接纳它们。郑文发说:“这以后,养狗人一般都自觉遵纪守法,所有社区居民、保安都可以监督养狗人,养狗人和非养狗人再也没有发生过大的纠纷。”随着新“犬法”的出台,郑文发表示不久后业主委员会也将组织居民民主协商修改“公约”。

 

设立留检所收留“违法”犬

 

根据新“犬法”,成年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5厘米的“大型犬”和34种烈性犬被列为“个人禁养犬”。听到这个消息,家住武昌某军区的湖北大学教师崔女士有点沮丧。她家养了两只大犬———狼犬“二虎”和猎犬“苗苗”,是全家的宝贝。可明年她家就要从军区搬出来了,她说:“它们大概不到半米高吧,还没量过是不是‘超标’。不过以后没有单门独院了,把它们养在家里肯定会吵到邻居的。我们搬走了只好把它们送人。”不过,不能像她一样找到接收人的禁养犬主人只能把爱犬送到公安机关设立的留检所了。

 

王升才说:“我们正在向市政府申请建立武汉市第一个正规的留检所,它需要一定的专项经费、10余亩土地,将来可以容纳8000到1万只狗。”目前武汉市公安局只在郊区设有一个“临时留检所”,因为缺乏必要的检疫、隔离设施和条件等,一般只能收留二三十只狗。但市区的流浪犬、未来的禁养犬显然不止此数。另外,“没收犬只”也是对养狗人较厉害的处罚措施,包括无证养犬,在禁养区内养犬,或不按规定处理幼犬的,以及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等。王升才说:“可以说没有留检所,《条例》很难真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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